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国平培训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福清华侨建司城固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41327275。
法定代表人:翁长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振凯,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国平培训学院,住所地:汉台区虎头桥。教社证字270000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校校长。
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国平培训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永吉
审 判 员 李俊霞
审 判 员 曹建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佩媛
书 记 员 陈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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