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02执434号
***、***、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约定支付人工、材料及胶水款34661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8672.9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141612.0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并交纳本案执行费5154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