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02执2543号
汉中市鑫龙施工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龙施工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龙施工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共计107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343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案款111994元,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龙施工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110438元(含受理费343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55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