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涞源县夏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0民初934号
原告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108国道水云乡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夏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城区办后泉坊村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第三人涞源县城区后泉坊村村委会,住所地涞源县城区后泉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城区。
原告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谈氏基业)与涞源县夏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都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29日,原告谈氏基业以梁金山系夏都酒店的原法定代表人,涉案《土地转让协议》由其经手操办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被告夏都酒店以涉案的《土地转让协议》系原、被告与涞源县城区后泉坊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后泉坊村委)签订,该村村书记***是经手人为由,申请追加后泉坊村委、***为本案第三人。经审查,本院依法准予,追加***为本案的被告,追加后泉坊村委、***为本案第三人。原告谈氏基业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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