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亮与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涞执封字第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增亮,男。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薛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凤桐。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内环路西云泉山庄有商业楼1套(房产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XXX山庄有商业楼1套(房产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