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亮与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涞执解字第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增亮,男。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薛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4)涞执封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XXXXXX山庄的商业楼1套(房产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XX号)。现因本院已查封另一套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涞源县谈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XXXXXX山庄的商业楼1套(房产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XX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