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846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柳城普莲路。
负责人:林新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幸,男,该支行职员。
被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罗东维新村车站。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以原告欲自行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碧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桂菊
速录员 陈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