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9543号
原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罗东维新村幸福路3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08581R。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翠芸。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月,女,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清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婷婷
书 记 员 雷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