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684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福建敬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琴,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燕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尤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