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684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福建敬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琴,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燕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尤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