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760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维新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08581R。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翠芸。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5.5元、执行费人民币26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是余额很少,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艳萍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泽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