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5023477K。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洋县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77003301X4。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兴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县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县万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汉仲裁字(2018)38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洋县万佳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汉中兴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洋县万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汉中兴发公司于2020年10月20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洋县万佳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汉中兴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994543.65元、仲裁费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1400元。
在执行中,经查,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依据兴发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8)陕0723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洋县万佳公司所有的丽景花园小区3号楼、5号楼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本院冻结了洋县万佳公司在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拥有的所有股权。在对洋县万佳公司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中,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房产及本院冻结的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远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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