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汉中市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本院(2016)陕072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1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关停,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去向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有执行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5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永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