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62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勉县., 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7月18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 洲 明
书 记 员 侯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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