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财保61号
申请人:城固县天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城固县天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2016037393W。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工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5023477K。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城固县天明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城固县天明镇人民政府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530.75元的银行账户或房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城固县天明镇人民政府以其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6530.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刑事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2023年10月24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固县天明镇人民政府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仲裁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46530.7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1252元,由申请人城固县天明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