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3执177-2号
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修复款368009.6元及逾期利息、一、二期案件受理费10457元,合计378466.6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57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执行房产、土地及其他可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刚 审判员 胡 超 审判员 冯建安
书记员 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