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5123号
再审申请人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占刚、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宏伟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何 波
法官助理白隽永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