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2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绿缘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191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据(2021)川04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509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理财保险、工商信息。被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我院已冻结,因未结算,暂无法扣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4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