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57年12月12日,汉族,住勉县。
被告:***,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勉县。
原告***与被告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浩 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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