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4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略阳县***劳务服务部,住所地略阳县。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略阳县***劳务服务部、***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7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略阳县***劳务服务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略阳县***劳务服务部、***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撤诉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宁
书 记 员 李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