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3民初1918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西路5号院内办公大楼八层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68798881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87年1月20日,回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