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04251980********,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时乡****组。
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秦建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68798881-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6282.65元及利息1668.4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01.0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