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04251985********,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巨家村*组。
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秦建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68798881-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3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白小康诉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白小康劳务费2300元及利息128.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8.9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