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陈猛,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生,陕西省礼泉县,农民,住咸阳市礼泉县。
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879888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与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36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6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