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建筑公司

李某与淳化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7民初1368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县城正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航,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