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建筑公司

某某与淳化县建筑公司,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事裁定书


(2019)0482民初833



原告:**,男。

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39

法定代表人:贾余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公司职工许某。

被告: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2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4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提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育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记员纪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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