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833号
原告:**,男。
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39。
法定代表人:贾余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公司职工许某。
被告: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2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提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育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员纪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