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856号
原告:延安雄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X,经理。
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伍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雄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雄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雄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雄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半费收取),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延安雄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85元。
审判员 杨丽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