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1636号
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系原告公司法务经理,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厂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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