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1636号 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系原告公司法务经理,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厂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