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粤7101行初4162号 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顶水荫四横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第三人为***。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23〕2062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局作出的编号:〔2023〕2062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请求。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5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述称其于2023年3月28日17:00在广州市番禺区南站BA0501004地铁项目1号楼-4号楼精装修施工专业承包工程搬运瓷砖时,由于瓷砖太重,在铁架上面倒下来砸到其身上,砸伤胸骨左膝盖右手腕,申请认定工伤。被告收到第三人的申请后,于同日决定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原告邮寄《举证通知书》。2023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作出《答辩意见书》,称其与***之间存在分包关系,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第三人于2023年3月28日并无出工记录,且***是项目劳务搬运班组长***于2023年4月25日才找过来的搬运工,存在做伪证嫌疑,其项目部对搬运班组管理严格,多次现场提醒搬运方式不对,已提出停工整改,搬运工人并无改过,依然按照错误方式进行搬运,对于第三人摔伤突发事件,***已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治疗,项目部接班组通知后赶往医院了解情况,治疗费已由***支付,等等。2023年6月28日,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206236号),该决定书载明,工伤伤情诊断结论:胸骨骨折:胸骨柄后缘骨折;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原告承建广州市番禺区南站BA501004地铁项目1号楼-4号楼精装修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并将劳务分包给搬运班组组长***,***聘用第三人工作;第三人于2023年3月28日17时左右在项目4号楼搬运瓷砖时不慎被瓷砖砸伤身体多处,送到广东祈福医院治疗;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第三人虽未提交其于2023年3月28日当日的出工记录,但结合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调查笔录以及原告向被告所作的《答辩意见书》等材料,第三人确系于2023年3月28日在案涉项目4号楼搬运瓷砖时不慎被瓷砖砸伤,并由案外人***送至医院治疗。原告承建广州市番禺区南站BA501004地铁项目1号楼-4号楼精装修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并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案外人,第三人受案外人聘请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告作为承建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第三人对伤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的问题,该主张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在第三人不存在法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自身对受伤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不影响认定工伤的结果。被告经调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