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6628号
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桑丽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继明,男,汉族,该单位员工。
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