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6610号
原告: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住所地:1GatewayDrive,#25-01WestgateTower,Singapore608531。
法定代表人:QUEKJINSUANOLIVERSHAW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珑,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院员工。
原告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与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1元,由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负担。
审判长 陈爱心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高巧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