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6610号之一
反诉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珑,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院员工。
反诉被告: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住所地:1GatewayDrive,#25-01WestgateTower,Singapore608531。
法定代表人:QUEKJINSUANOLIVERSHAW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CPGCONSULTANTSPTELTD)与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2019年11月3日,第三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原告新加坡CPG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3月23日,反诉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诉争投标保证金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1.25元,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陈爱心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高巧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