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12民初568号
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MRA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品梁,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前董村文鹤路168号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732201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MB02709751。
法定代表人:官宇,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