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许江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MRA93。

法定代表人:高学珑。

被执行人:许江**,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执行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许江**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榕仲裁字第581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许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款项361867.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许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许江**尚有款项361867.00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清楚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志煌

审 判 员 陈建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尔煌

书 记 员 陈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