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特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抚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市城市规划艺术展示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G2771U。
法定代表人:傅武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胡春彪,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MRA93。
法定代表人:高学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陈菲,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抚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抚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抚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抚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玲玲
审判员 黄 皓
审判员 范 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