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25民初4938号 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MRA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律师。 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金塔路住建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3987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无为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无为市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6.96万元、设计变更费30.51万元,合计67.4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6月1日前付款逾期违约金20万元(2023年6月1日前的付款逾期违约金:以67.4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至2023年5月31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为1288677元,原告只主张20万元逾期违约金),以及2023年6月1日起逾期违约金按以67.47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中标“滨河北路景观带设计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与《设计合同》,对设计内容、设计费及支付方式、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配合履行合同,2017年4月完成测绘,6月完成方案设计,7月完成勘探,9月通过初步设计评审,10月完成施工图设计。2018年5月17日,无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滨河北路景观带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认定了本项目概算。在履约过程中,被告单方对委托设计项目作出重大修改,原告启动第二批设计工作。2018年9月29日,原告被告知:合同约定的设计条件变更,原告须按被告要求进行设计返工。主要变化包括:取消了花园路以北的设计范围,重点打造状元桥-学府路段,保证状元桥一学府路段内环形交通网的畅通;滨河北路(金塔路以南段)路口渠化工程;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设计生态停车场等。为保障项目进度,原告同意先启动设计变更工作,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后续将根据相关收费规范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在被告指示明确后随即开展、完成了第二轮设计的全部工作并提交成果:2018年10月原告完成第二轮方案汇报,2019年4月第二轮方案设计通过县规委会评审,2019年9月第二轮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成果通过评审。2019年9月20日,被告组织第二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2020年3月25日,无为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第二批设计工作阶段性完成后,项目因被告原因终止,被告通过经办人员口头告知项目终止、此前合同关系解除,但被告一直不同意出具书面的解约通知。之后,原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偶然看到其他的与本项目地块重合的设计服务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这才确信项目原址已经另行规划了其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仅在2018年2月13日及2019年2月1日支付设计费20万元和10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设计行业收费规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6.96万元、设计变更费30.51万元,合计67.47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迟延付款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无为市住建局辩称:1.原告中标后,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实际前期工作,但是由于原定的设计方案上级要求变更,我方通知原告,原告当时对变更没有提出异议,按照被告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变更,两次变化设计,完成概算,也报给无为市发改委批复,这个基本事实我方认可;2.该项目由于是无为政府的规划变更没有得到全面履行,我方收到了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原告提交了施工图设计电子档,没有收到纸质施工图设计;3.在政府提出变更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和原告进行对接,当时没有谈到设计变更费金额,只是口头说对原来的设计进行更改;4.对原告提出的利息问题,我方不予接受,确实是我方取消了这个项目,但本案设计还没有全部完成,不应该要求我方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原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无为县住建局)通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名称为滨河北路景观带设计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标该设计项目,招标费率为45.2%。2017年5月25日,原无为县住建局(发包人)与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滨河北路景观带设计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该设计项目北至规划中的鲁楼路,南至状元桥北段,另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设计,项目规划总面积约15.12万平方米;设计内容为工程地质勘查、地形图测绘、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方案、勘探测量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资料;设计费暂定1070969元;支付方式为完成测量、勘探、施工图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用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设计费用的90%,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剩余10%设计费;第九条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员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了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2017年10月19日,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向原无为县住建局发送施工图电子版。2018年5月17日,原无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原无为县住建局报请的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作出无发改许可[2018]113号《关于滨河北路景观带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项目概况为北至规划中的鲁楼路,南至状元桥北段,另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总面积约15.12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园路、广场、驳岸、栈道、亲水平台、景观亭、景观墙、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原则同意该初步设计,核定该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869.1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3489.47万元。 后因原无为县住建局对委托设计项目内容作出变更,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第二轮设计工作。2019年3月21日,原无为县住建局向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发出《关于要求提供施工图的函》,内容为“因花园大塘清淤及护坡工程接近尾声,滨湖北路景观带内沿二中方向围墙边一道污水管道在花园大塘护坡绿化带内,为了不造成重复施工建设,需提前将该路段管网纳入该护坡内一并施工。望你公司提前提供该段施工图并盖章”。2020年3月,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无为市住建局报请的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作出无发改许可[2020]58号《关于无为滨河北路景观带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项目概况为北至花园路,南至状元桥桥头,设计面积约8万平方米,设计内容有园路、驳岸、铺装广场、栈道平台、景观亭、公厕、公共服务设施、照明、排水、给水、绿化等;原则同意该初步设计,并提出修改参考意见,核定该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097.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729.72万元。无为市住建局认可2020年12月完成最终的施工图设计,后因用地等原因无为市住建局终止了案涉合同的履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滨河北路景观带设计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进行造价评估。2024年1月10日,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一)滨河北路景观带设计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项目第一轮设计费用计算如下:1、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费用33.88万元;2、争议项:2.1施工图设计费用33.88万元,2.2配合施工图审查费用1.4万元、后期施工服务费6.78万元、纸质版施工图费用0.25万元。(二)滨河北路景观带设计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项目第二轮设计费用计算如下:1、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用21.31万元;2、若第一轮施工图设计费未计,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用34.89万元;3、争议项:配合施工图审查费用0.56万元、后期施工服务费2.71万元、纸质版施工图费用0.12万元,若第一轮施工图设计费未计,配合施工图审查费用1.12万元、后期施工服务费5.43万元、纸质版施工图费用0.24万元。 原无为县住建局于2018年2月13日、2019年2月1日分别支付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费20万元、10万元。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名称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1月11日,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名称变更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电子邮件截图、关于要求提供施工图的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无为市住建局因用地等原因终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向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根据无为市住建局的要求进行两轮设计工作,且两轮初步设计及概算均已获批复,因案涉设计项目没有图审,故没有审定后工程施工控制价,鉴定机构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中核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计费额,根据设计价格[2002]10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设计费合规、合理,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关于施工图设计费用的计算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1.3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提交了两轮施工图设计的电子档文件及第一轮施工图电子邮件发送记录。无为市住建局认可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提供了第一、二轮施工图电子版,辩称没有组织图审是因为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没有提供纸质版图纸。另无为市住建局认可并提交的《滨河北路景观带设计项目(含花渡河湿地公园入口处景观绿化)终止合同结算咨询意见书》记载“2020年12月完成最终的施工图设计”,“由于用地等原因贵单位(即指无为市住建局)叫停了设计”,且“二、设计费结算方式”的“未完成合同部分”为“图纸审查费”、“全过程服务费”2项。以上无为市住建局均未对施工图设计的工作量提出异议,且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完成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未达到一半,故无为市住建局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1.3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本院参考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认定1.第一轮设计费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费用33.38万元,施工图设计费用33.88万元;因无为市住建局要求设计方案变更,配合施工图审及纸质版施工图未完成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故该2项费用不应扣除,但因案涉设计合同终止履行,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后期施工服务,故应当扣除后期施工服务费6.78万元,以上共计59.98万元(33.38万元+33.38万元-6.78万元)。2.第二轮设计费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用21.31万元,同理扣除后期施工服务费2.71万元,以上共计18.6万元(21.31万元-2.71万元)。综上,两轮设计费用合计78.58万元(59.98万元+18.6万元)。无为市住建局已支付30万元,还应向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支付设计费用48.58万元。 关于逾期违约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完成测量、勘探、施工图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用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设计费用的90%,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剩余10%设计费”无为市住建局认可2020年12月完成最终的施工图设计,故根据约定应当支付设计费用的50%即39.29万元(78.58万元×50%),无为市住建局已支付30万元,对于未按期支付的9.29万元应当承担自2021年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案涉项目设计未实际施工,且双方未能就设计费达成一致结算,故对于未付的设计费48.58万元,无为市住建局应当承担自起诉之日(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但日千分之二换算为年利率高达72%,且因案涉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了两轮设计,双方未就设计变更的费用计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未明确第二轮设计具体的计费方式和标准,且合同终止后就设计费用亦未能协商一致,造成纠纷延续时间达3年之久;另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无为市住建局逾期付款给其造成除资金占用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且综合福州规划设计集团公司在其主张中,对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6月1日前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为128.8677万元)只主张20万元的情况,兼顾违约金补偿性与惩罚性功能,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为宜,即逾期违约金为以9.2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及以48.5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48.58万元; 二、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9.2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及以48.5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3元,由原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8元,由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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