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81执3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金盛路东村3号楼B幢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振狮工业区A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1183号;(2017)闽民终63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款项312108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08月30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08月30日)、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址位于石狮××××路北侧洋下服装面料综合二期28号楼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尚有款项3121080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