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1民初4560号
原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以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原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