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255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18元,由原告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洁
书记员 徐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