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25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602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担保(编号:1066519192020000524)。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602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洁
书记员 徐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