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5民初3271号
原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8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伟
人民陪审员 王端阳
人民陪审员 张忠祥
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