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255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125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因原告已撤回起诉,且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602元的冻结和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602元的冻结和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洁
书记员 徐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