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民终2939号
上诉人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4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耀强 审判员  丁耀东 审判员  于俊义
书记员  郭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