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527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9029621。
法定代表人:赵龙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5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5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