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执恢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洋一案中,我院查封了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洋已经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对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限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珂
审判员 信宏敏
审判员 谢新旗
书记员 徐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