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24执2329号之一
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园博园花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365617.58元;二、被告鄢陵县园博园花木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园博园花木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62元。因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园博园花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0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持有股权、证券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
三、本院干警前往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园博园花木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园博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