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82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豪鑫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马坊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新街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汇区金源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马坊乡***。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马坊乡***。
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豪鑫木材有限公司、***恒通汽贸有限公司、*****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豪鑫木材有限公司、***恒通汽贸有限公司、*****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存款224088.1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