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财保375号
申请人:凤台县多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丁集镇丁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金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申请人: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经济开发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晋留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凤台县多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锐、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台县多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锐、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凤台县多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龚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允龙
书 记 员 王洁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