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24财保90号
申请人: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留安,该公司经理。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西段。
被申请人: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路南。
申请人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23036513元财产或者等价值的企业资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的23036513元财产或者等价值的企业资产予以冻结、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