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许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经济开发区3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70元减半收取30785元由原告鄢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根义
审判员*兵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