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4569号
申请人: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8031409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文明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906416530。
法定代表人:苏新元,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4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3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股权。
五、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八、由于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与申请人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占